信息保密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七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第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
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之间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等互认
延伸阅读
信息保密三项基本原则?
信息安全的三个最基本原则:
最小化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
安全隔离原则。
1、最小化原则。受保护的敏感信息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被共享,履行工作职责和职能的安全主体,在法律和相关安全策略允许的前提下,为满足工作需要。仅被授予其访问信息的适当权限,称为最小化原则。敏感信息的。
知情权”一定要加以限制,是在“满足工作需要”前提下的一种限制性开放。可以将最小化原则细分为知所必须(need to know)和用所必须(need协峨)的原则。
2、分权制衡原则。在信息系统中,对所有权限应该进行适当地划分,使每个授权主体只能拥有其中的一部分权限,使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共同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如果—个授权主体分配的权限过大,无人监督和制约,就隐含了“滥用权力”、“一言九鼎”的安全隐患。
3、安全隔离原则。隔离和控制是实现信息安全的基本方法,而隔离是进行控制的基础。信息安全的一个基本策略就是将信息的主体与客体分离,按照一定的安全策略,在可控和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主体对客体的访问。
如何加强信息安全保密意识?
1、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感。
2、持续深入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全员保密意识。
3、加强对涉密资料和涉密载体的过程监控,突出关键环节的管理。
4、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司保密要求,健全保密相关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注重源头预防。
5、加强保密队伍自身建设,狠抓工作落实。
信息保密属于哪个部门?
属于国家保密局。
保密事项范围是机关单位定密的依据,也是开展其他保密工作的依据和参考。如在密级鉴定工作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别和认定时,应当以鉴定材料泄露时适用的保密事项范围作为依据。
在确定涉密岗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时,机关单位可以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对某一岗位是否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产生何种密级的国家秘密进行判断。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机关单位可以依照相关保密事项范围,对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进行保密审查,就是否涉密进行甄别,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