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信访工作条例解读(信访工作条例解读ppt)

最新信访工作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延伸阅读

河南省信访条例?

河南省《信访条例》共6章50条,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

一、规定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对信访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及工作要求等作出规定。

二、规定信访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确立了党领导下的信访工作体制和格局,明确党委、政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以及各方力量在信访工作中的定位和职责,同时明确了信访工作保障措施。

三、规定信访事项处理程序。明确各类信访事项提出、受理、办理的形式、渠道、程序和方式,体现了不同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不同的程序要求。

四、规定信访工作监督体系。健全信访工作监督机制,对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是什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行政机关在收到信访事项后,不论其来源,也不论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一律予以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信访人的具体要求、相应理由和依据,信访事项的来源,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方式,收到信访事项、受理、答复等环节的时间等。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2.信访事项受理前需要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内容包括:(1)是否属于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2)是否属于本级有权受理的信访事项;(3)是否属于本地区有权受理的信访事项;(4)是否已经过终局性的信访工作程序;(5)是否有实质性的内容和具体要求;(6)是否已经受理、正在办理等。

3.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使得信访人明确得知,这属于告知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例根据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信访工作方式的特点,对于他们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时需要履行的告知义务做了不同规定:(1)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没有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去向的义务(由收到转送、交办的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决定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告知信访人,并告知向相应机关提出。(2)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于收到的信访事项不论是否受理都必须书面告知信访人。

信访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是什么?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023年信访条例全文?

2023年信访条例共六章五十条: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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