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背对背信用?
一、什么是背对背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是指一个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这个信用证为保证要求一家银行开立以该银行为开证行,以这个受益人为申请人的一份新的信用证。也称转开信用证。其中的原始信用证又称为主要信用证,而背对背信用证是第二信用证。
二、背对背信用证的特点
1、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意旨。
2、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则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同时并存。
3、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不能获得原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只能得到背对背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4、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一经开立,该行就要承担开证行责风险:由中介银行提示给开证银行的单据必须是开证行所要求的单据,否则原始信用证就不能兑付,而开出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就会失去原始信用证的担保。
因此,背对背信用证项下的修改或单据与信用证不符,由于受原证的约束,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要征得开证银行同意后方能同意修改或接受不符。在实践中,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为了减少自身风险或避免麻烦,在其不能确保原证开证行兑付之前,对该证受益人(实际供货商)提示的单据总是竭尽其能,挑出不符点以首先拒付,所以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在实务处理中要格外谨慎,不能有任何疏忽。因为在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中各方所遵循的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按照上述惯例的规定,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责任在于开证行而不在于进口商或中间商,而开证行付款的依据是受益人提示的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的单据.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有很大的风险。
综上所述,背对背信用证是指一个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这个信用证为保证要求一家银行开立以该银行为开证行,以这个受益人为申请人的一份新的信用证。
什么情况下使用背对背信用证?
在实际贸易中,如果进出口双方中间有中间商(这个中间商可以是进口方,出口方,或者第三方,例如代为进口或出口的代理公司),则使用背对背信用证。
在贸易实务中,中间商分别同实际用户和实际供应商签订有供应和采购合同,实际用户向中间商开出一个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时,中间商不能直接转让这个信用证,但可以要求与其有往来的银行以该信用证为保证,以其为申请人,开出的以实际供应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这个信用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什么是背对背担保?
游厂家和下游买方互相不知道,称为背对背。
例如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C)也有译作背对背信用证。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从属信用证、桥式信用证,是指原证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行开立的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通常是由中间商为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进行交易需通过第三国商人以此种办法沟通贸易而开立的。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其装运期、到期日、金额和单价等可较原证规定提前或减少,但货物的质量、数量必须与原证一致。对背信用证的开证人通常是以原证项下收得的款项来偿付对背信用证开证行已垫付的资金。所以,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除了要以原证用作开新证的抵押外,为防止原证发生意外收不到款,一般还要求开证人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或担保品。由于受原证的约束,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如要求修改内容,须征得原证开证人和开证行的同意。如发现单证不符时,也还须征得原证开证行的同意。因此,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在业务处理时必须特别谨慎,不能稍有疏忽